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罚[2021]1号
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你公司支付宝统计数据,你公司天猫店铺2016年销售收入77,989,385.56元,其中包含退款金额302,751.38元,刷单金额63,032,642.75元,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含税)14,653,991.43元,销售额13823107.31元,已申报销售额2,461,689.33元。2017年销售收入55,950,678.80元,其中包含退款金额266,977.11元,刷单金额49,003,852.03元,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含税)6,679,849.66元,销售额5,709,273.21元,已申报销售额938,029.47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你公司情况说明、刷单数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已预交上述增值税完税证明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补征你公司2016年增值税433,052.96元,2017年增值税811,111.44元,并相应补征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87,091.5元[(433,052.96+811,111.44)×0.07]。具体如下表:
2016年查补增值税计算表
时间 销 售 额 已申报销售额 少申报销售额 应补增值税
1月 3,839,799.75 147543 10,702,772.20 321,083.17
2月 2,378,422.22
3月 4,632,093.23
4月 570,871.46 570,871.46
5月 753,464.20 753,464.20
6月 99,059.93 99,059.93 -
7月 249,920.60 191,408.38 58,512.22 9,947.08
8月 232,378.09 189,223.49 43,154.60 7,336.28
9月 350,924.90 263,151.79 87,773.11 14,921.43
10月 140,212.82 36,238.78 103,974.04 17,675.59
11月 154,199.09 34,492.34 119,706.75 20,350.15
12月 421,761.03 176,235.96 245,525.07 41,739.26
合计 13,823,107.31 2,461,689.33 11,361,417.98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行为定性偷税,处以0.5倍的罚款665,627.95元(1,244,164.4×1.07×0.5)。以上应缴罚款计665,627.9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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